针对上述问题,相关学者开展了大量研究。方捷
[3]分析了合乘与道路经营行为以及法律禁止的“拼车”(包括“黑车拼车”和“出租车拼车”)的区别,并从法律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契约签订和纠纷解决方案等4个方面提出建议,从法理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合乘行为的合法性。邹吟冰
[4]分析了付费合乘的定位及司机与乘客间的义务、侵权责任的判定原则,最后提出设立专门面向合乘车辆保险的建议,这一研究成果从司机和乘客两方的角度明确了相关权责。高晨等
[5]通过分析英国Uber司机Aslam, Farrar等诉Uber公司案的案例,探讨了国外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关系及各自权责,为明确合乘参与主体间的关系提供了方法学的参考。胡冰昕
[6]认为对合乘服务的模糊定义直接导致平台、乘客与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确定,从而导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难以确定,在实践中判定困难,最后提出完善合乘侵权责任认定的建议,这一研究是从分析顺风车的特殊性着手,阐明了合乘过程中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归责原则。孙瑞瑞
[7]从网约顺风车监管的角度开展研究,认为应以经济行政法的手段对合乘行为进行监管,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了建立监管体系的建议。张圣曼
[8]从合乘平台履责的角度,对平台审核监管、客户隐私泄露等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平台监管法律法规,提出了以合乘平台促进行业发展的思路,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了抓手。石慧
[9]研究认为,合乘属于情谊合同,并据此开展司乘双方的侵权责任分析,从合乘司乘双方关系对侵权责任的影响和判定的角度展开了分析。刘大洪
[10]提出合乘行业应该形成统一的规则框架,进而由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出台地方法规进行行业管理的建议,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为规范行业发展提供了参考。刘晓冰
[11]通过对都市圈合乘大数据的分析得出合乘中司乘双方的人物画像和匹配特征,提出了模型方法,为计算合乘社会成本效益和了解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对合乘行为的影响提供了参考。查云飞
[12]通过分析35个地市合乘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平台存在忽视其他合乘参与方权利的潜在动因,从平衡合乘各方权益的角度提出通过法律法规为司乘提供主动保护的建议。白英欣
[13]和王力
[14]则通过分析网约车和合乘事故案例,梳理了事故发生后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为合乘事故相关问题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关于合乘的研究较为丰富,大多数研究是在肯定私人小客车合乘这一出行方式的同时,分析其与营运车辆及黑车的关系,部分研究明确了个别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或仅对平台一方进行权责分析,较少从司机、乘客、平台、保险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等私人小客车合乘参与各方的角度,全面研究主体间的关系及其各自的法律权责。